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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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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有哪些

简易程序是解决行政纠纷案件的特别程序,它必须是为某一阶层法院审理特定案件所适用,其适用的范围应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把握以下几个面: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由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旨在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纠正其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因而审理的案件相对重大复杂,影响面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2、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财产标的额较小,或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是非过错、责任承担以及法律适用均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并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人民法院无需调查收集证据即可认定案件事实。

3、审理程序比普通程序简化省略。如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可以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只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即可;可以不进行法庭辩论或只简单进行;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应当在受理案件后30日内审结。

4、当事人应有建议权或者应当经过双方同意。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将会使当事人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受到影响,因而是否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某一行政案件,当事人应有建议权,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拟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某一行政案件的,则应书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方可采用简易程序。而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对“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做如下形式标准:一是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即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对于“金额”可规定: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涉及税收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案件;警告、通报批评以及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赔偿请求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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