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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一个月内诉讼才不会自动解除吗?

来源:网络

一、诉前财产保全一个月内诉讼才不会自动解除吗?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还没有提起诉讼,先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要求必须在保全后30天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就会解除保全。当然,也有可能,在保全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人就不起诉或者仲裁了,申请人就会撤保全申请。申请保全应当单独编立案号,一般由立案庭负责。而诉中保全,是指已经提起诉讼了,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这种保全既有可能是原告保全被告的财产,也有可能是被告保全原告的财产。还有可能是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诉中保全一般不单独编立案号,由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负责。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执行程序有效进行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的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申请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前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3、申请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4、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而诉讼财产保全不一定要求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要提供担保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保全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哪一种保全措施更加有利,因为诉前保全开始的时间比较快,所以一般申请保全之后,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因为情况相对比较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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