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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危害性体现在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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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危害性体现在那些地方?

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

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

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

医疗纠纷危害有哪些

1、就患者而言,医疗纠纷往往需要牵扯很大的精力、财力;反复的回忆、复述不幸的事情也会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此外,在情绪激动时采取的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就医疗机构而言,部分医疗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加重医护人员的心理负担,降低他们的工作热情并伤害到执业自尊心及自信心;每年几百万的赔偿加重医院的经济负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就社会而言,医疗纠纷的调查往往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成本甚高;患者之间的信任程度不断降低,最终引发医患信任危机,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及和谐医疗环境的构建,最终损害的还是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

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都可能会涉及到拘役的刑罚。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罪名中,拘役是比较轻的刑罚,一般是犯罪情节轻微或者造成的后果相对较轻。笔者认为,这里还包括虽然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是过错或者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较低的情况。

非法行医罪仅仅在第一档刑罚的情况下可能会被适用,也就是仅仅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使用。如果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就不存在适用拘役的情况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医疗事故可能是因为行为人故意为之也可能真的是因为工作的失误,过失导致的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在刑法中还涉及到多项罪名,包括非法行医罪,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时故意的,医疗事故罪,主观可能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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