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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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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什么样的行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一般认为不构成轻伤的行为即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是否构成轻伤,就需要鉴定机构去鉴定。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不同的犯罪、犯罪的轻重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说的法定最高刑不是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的刑,例如,一个犯罪嫌疑人犯了故意杀人罪,综合他的各种犯罪情节,他可能会被判18年有期徒刑,但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要经过20年,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经过20年后,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案发后,有人报警,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论逃亡多少年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说的法定最高刑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令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元首签署的,予以免除罪犯的全部或部分刑罚。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对参加过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发现,有些时候可能会认定构成犯罪,但最终却是不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通常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情形。而对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控制、辨认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来讲,那应该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不负刑事责任之间,需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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