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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一、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父亲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刑法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4、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判处。

综上所述,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综上,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属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是宁夏交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系专业的在校学生,在校表现良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的方针,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早日回归校园。

辩护人:穆**

20**年**月**日

如果是辩护人首先进行无罪辩护的,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之后,至不能再进行罪轻的辩护的,因为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是不能同时存在的,还要就是,要严格抓住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角度,多数情况下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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