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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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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起诉、请求、认诺。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二、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属于我国公民在办理案件的合法权益,一旦公民由这类请求时,应积极的由这类人民法院进行办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诉讼时效时间进行办理,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延长,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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