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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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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宜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后,经合议庭研究,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适用法律正确,上诉无理的,应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二, 依法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变更判决的判决;另一种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依法改判,可能是改变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是改变原判决的全部结论。 第三, 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适用的情形有两种: 一种是可以发回重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这种情况,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另一种是应当发回重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四是其他严重违法程序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况也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此外还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二审中的当事人,不必将案件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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