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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管辖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网络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管辖的主体是什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管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当然在人民法院进行后期的定罪量刑的之前,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一个整个案件的处理的,中间的话还会移送给检察机关来看这个案情是否达到一定程度,能否进行起诉,这些都是必须要经历的过程。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 行为犯 ,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鉴于涉及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构成要件

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 希望 ”- 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 “ 放任 ” 则持的是一种 “ 听之任之 ” 的心理态度,与 “ 组织行为 ” 的积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本罪中的 “ 组织 ” 和 “ 出卖 ” 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纳入分则第 4 章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更多的是保护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但笔者认为本罪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国家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程序。

在电视新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恐怖片将人体器官进行贩卖,但这实际上是已经触犯到刑法当中的,规定了人体的器官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不能够成为商品,所以遇到这样的事项的话,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来进行一个举报,公安机关会负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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