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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移送退费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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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移送退费怎么办理?

对于案件被原审法院因管辖权而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对于原告已经缴纳的诉讼费用,处理方式有二种:

1、由原审法院负责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随案件一并移送管辖法院,不再退回原告。

2、由原审法院将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由原告自行向管辖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而如果法院退诉讼费用的,可由当事人直接与原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联系,由其开具退诉讼费用的单子,再按法院有关诉讼费用退费的具体规定,在办理好退费审批手续后,即可将以前所交纳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以上就是管辖权移送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向法院的工作人员咨询办理,但也可以在管辖权移送的过程中,将诉讼费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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