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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移送管辖的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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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和移送管辖的顺序是什么?

应当先立案,后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以上就是移送管辖和立案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和移送管辖的相关事项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结合移送管辖中的相关处理办理来办理,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符合移送管辖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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