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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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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问小编原告在诉状中的被告名称已不存在,被告的名称已经改为其他名称;原告为达不良目的,伪造了另一原告,并伪造了手印;原告在诉状中捏造了许多与事实不符之处;那这些该怎么办。若悠网小编总结了这几个问题,最后就是关于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要怎么办的问题。

具体案例

当事人在准备起诉时要详细核对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及资料,对被告的主体名称及资料也不能粗心大意。

今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将被告主体错列案件进行了处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2年4月王强因种地购买种子向李刚借款2万元,于2013年2月5日为李刚出具的欠条,约定2013年4月1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王强并没有偿还借款。为此当事人提起诉讼,但诉讼时原告将张淑荣列为被告进行了起诉。经法院依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认为实际借款人为张淑荣拒绝变更。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刚诉被告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2013年2月5日欠条)中明确体现王强欠李刚2万元借款,并不是被告张淑荣,而且被告张淑荣又不认可欠李刚借款,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借款人为张淑荣,故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上述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详细审核对方的材料,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被告应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具体。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问题的答案,但是小编说句题外话,如果你是原告,那么一定是对方侵犯你的法律权益,那么你为什么还要做错这件事呢?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裁定驳回,这可大可小,最好的就是重新上诉就可以啦。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找若悠网的律师大大们,同样会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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