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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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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对案件的一审结果不服的,案件的相关人员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监护人等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如果是案外人申请再审,那么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是如何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

1、案外人只有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等实体请求权时才能直接申请再审。

案外人只有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利益,才能申请再审。若是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等造成的程序性损害,案外人不得向案件当事人一样申请再审,同时,案外人也不能针对法院裁判中的不特定标的物给付以及以行为为对象或以普通债权为对象的裁判等提出再审申请。

2、案外人只有在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实现其权利时才能直接申请再审。

再审作为特别的救济程序,如果案外人可以对案内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实现和保护自身的权利,即便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也应当另案起诉,不能申请再审。

3、案外人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案内当事人申请再申请的期限为裁决生效后两年内且对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案外人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及范围是不同的,由于案外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情况无法及时知晓,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受两年期限的约束,如果期限超过两年,则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4、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即执行过程中无权提起直接再审申请。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5、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上一级法院而不是同级法院。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种类

1、所有权(包括共有权)

如生效裁判、调解书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权,案外人为排除妨碍,保护其所有权,可以直接申请再审。在共有的情形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查封拍卖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申请再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占有标的物方能使用、收益。如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因生效裁判不当而使其用益物权受到妨害时,即可直接申请再审。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担保物权申请再审,担保物权人主要包括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4、其他管理或处分权

如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结果或确认的事实侵害了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等的管理和处分权的,这些权利人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

三、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区别

案外人只能以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侵犯了其物权权利,才可直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该裁判,这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所列出的13种条件是完全不同的。

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理由只能有一个,即其物权受到了侵犯,要求撤销的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侵犯的是实体权利而非程序性的权利。比如原审案件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原审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是否被剥夺、原判决裁定是否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审当事人是否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虽然是原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但和案外人的权利毫不相干,案外人不等以此为由提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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