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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过程中毁灭鉴定标的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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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过程中毁灭鉴定标的物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过程中毁灭鉴定标的物应当委托物价评估部门进行物价鉴定。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协助书是进行价格鉴定的前提和基础,协助提出方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鉴定标的品名、规格、型号和其产地、购置时间、数量、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价格定义的明确内涵、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期、材料的名称、份数、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二、司法鉴定费用超过案件标的有哪些

1、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 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 具 2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 具 4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谁承担

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第二种观点是当前的主流观点,也是实践中的做法。

1、鉴定费是当事人为举证所产生的,是一种损失;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性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的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性质。

按该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申请鉴定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不是“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鉴定申请人自身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还是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庭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均应当出庭说明。异议人不是申请人。

3、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不是基于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发表书面质询意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鉴定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对其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说明,是支持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请”,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费用应由“鉴定申请人”先行支付。

4、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鉴定人不是证人,《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问题,但在行政诉讼中对此却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质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提供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即是申请鉴定人,因此,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款:“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先行支付,因该笔费用是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标的物完好是可以进行鉴定工作的首要前提,对于民事纠纷案件,若是标的物在移交到司法鉴定机构之前就被毁坏,此时将无法鉴定,故此法院有可能会直接判处案件的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赔偿的数额由鉴定部门估价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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