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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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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是什么?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对律师阅卷问题提出七条修改意见。部分被新《刑事诉讼法》采纳。

1、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阅卷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自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书面通州辩护律师阅卷。”

这一条意见,遭到公安局、检察院的强烈抵制。经过了十年的斗争,人大终于接受了律师的意见,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不再限于“诉讼文书”,而是全部“案卷材料”,当然包括控方掌握的各种证据。

二、侦查阶段的律师阅卷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提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侦查阶段律师有阅卷权。

我认为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阅卷权是有道理的。

侦查阶段,一切都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真是假,还需要侦查机关调取其他证据去核实。有证据证实的口供才能做证据使用,没有证据佐证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侦查机关不愿意把正在调查中的事情出示给律师是有道理的。

我写文章都是经过反复修改才发表,我愿意任何人看到我的文章。但我不愿意别人看我正在写到一半的文章,更不愿意别人对我没有写完的文章发表意见。

3、关于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示案卷的问题

律师从法院复制的案卷卷皮上盖有“开庭前保密”字样的图章,开庭前律师对案卷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律师阅卷后把阅卷内容告诉当事人或者家属,有的检察院则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名对律师下逮捕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建议《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辩护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展示有关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当中,律师可以查阅卷宗,从而提出辩护意见,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为什么刑事案件当中规定要有律师辩护的原因,甚至在死刑案件当中要求必须有律师,实在困难还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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