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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要求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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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要求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口头要求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虽然理论上可以认为口头提出要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实践中发生这一争议的时候,主张已经提出口头要求的一方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否认,那么这个口头提出要求的情况是很难被证明的,那么诉讼时效中断的观点恐怕就会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二、民事诉讼时效

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2、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3、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4、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三、民事诉讼的流程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应该说口头要求的证明力很有限,甚至很多时候根本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我们常说的空口无凭就类似于这种情况,哪怕在提出口头要求的时候有录音作为证据也是可以的。游走于诉讼时效边缘的这些群体,也确实是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太不敏感了。

延伸阅读:

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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