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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夺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一、未成年人抢夺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首先,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以下法定和酌定情节。

一、 被告人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2、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除其自身主观因素外,我们的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一定的责任。如果家庭能够多给他们一点关心、爱护,学校能够多注意一下青少年的心理、动态,我们的社会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不会那么缺位,或许,今天被告人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我们在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审判时,也不能忘记社会职责的欠缺。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且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少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经过这一段时间的经历,尤其是今天的庭审,相信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减轻判处被告人,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得被告人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发挥其特长,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综上所述,对于未成年人抢夺罪也是会对其进行案件审理的,当然会有辩护律师来为未成年人进行辩护,会说明被告未成年的身份,然后要求酌情进行判决处罚,但是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即使没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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