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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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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疑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存疑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主要是起诉的条件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存疑不起诉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2、绝对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存疑不起诉属于绝对不起诉吗

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

1、存疑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2、绝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相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相对不起诉只是检察院怀疑证据不足时,也即存疑不起诉中的一种情形,任何存在疑惑的情形,检察院都可以提出实质性的要求,让公安机关的职员继续侦查的工作,也可以是检察院的职员自己侦查存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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