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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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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审判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审判权,称为管辖权。审判权与管辖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权限。管辖权则是在法院体系内某一级法院、某一地区的法院所具有的审判某些民事案件的权限。某一法院对无管辖权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并不当然无效,而对无审判权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然无效。

二、法定管辖

指依法规定的属于某一级或某一地区法院的管辖。分为:

1、级别管辖

又称事物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和诉讼价额,划分法院体系上下级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是世界各国确定级别管辖的通例。1974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价额超过30万福林的案件由州法院管辖。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诉讼均由州法院管辖。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管辖诉讼价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市法院管辖。中国确定级别管辖,主要以案件性质和影响范围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19条规定,中国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案件的管辖情况大致如下: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所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所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该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根据法院的辖区和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来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即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的方面划分,地域管辖是从横的方面划分。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从法院来看,是它的一种权限;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看,则是一种属籍,即审判籍。审判籍分为两种,其一是普通审判籍(或称普通管辖),即以被告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谓“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在某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法院管辖。其二是特别审判籍(或称特别管辖),即以诉讼标的与法院的关系来确定管辖。诉讼标的在某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法院管辖。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提起诉讼时法院也是需要先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确认,如果该法院没有案件的管辖权也是需要及时的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受理的法院也是不可以随意的拒移送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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