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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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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要认定被告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必须按下述标准进行衡量,即被告必须按法律要求和举证时限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举证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举证必须真实,所举证据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取得途径、方式必须合法,并且要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同时要提请注意的问题是:

(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不管被告出庭与否,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否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就形同空文。

(2) 被告为应付诉讼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是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更不能代替被告去调取证据;二是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拒不到庭,不能按法律规定程序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能认定其未履行举证责任。按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

(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审程序中隐瞒不利的证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据其情节轻重,以妨害行政诉讼处理,如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等处理。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哼十三条_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所谓举证期限,是指法律上设定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期限。
被告对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此期间,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的,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1)由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被告提供的作为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期限不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应当在证据交换时提供或者当庭提供;(2)认真审查被告逾期提供证据的条件,即“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并作出判断,当难以判断时,人民法院就要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及公平的原则予以确定;(3)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也要严格按照被告举证时限的规定;(4)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有关“赔偿数额”的证据,不受被告举证时限的限制,不过也需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供。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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