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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

来源:网络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审判的时候都需要制作笔录,记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书记员写成笔录后由由审判长、书记员、原告、被告、第三人签名,那么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是如何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

宣判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法庭

旁听人数:×人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写明诉讼地位和姓名)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人员:(××××)……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宣告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准予离婚的,写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以下无正文)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定期宣告判决记录用。

2.宣判笔录应当写明判决结果。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宣判笔录由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

6.参加宣判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7.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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