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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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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我国的司法程序的诉讼程序是二审终审制度。有一些诉讼案件在一审中一审并没有完全解决案件,在二审中就可以进行上诉了。那么二审质证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二审中的质证

二审质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为新的证据在一审程序中没有经过质证,按照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法庭应当组织当事人就新的证据进行质证,而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书面审理。因书面审理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所以根本不存在质证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一般而言,存在着事实不清的情况(也不尽然),此时不适宜采取书面审理,而应当在二审中质证,否则,法庭难以就该证据的可采性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这将导致法院的裁判不能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何况,在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情况下,给当事人提供质证机会,更有利于提高审判的公信力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鉴于此,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仍应组织当事人就该证据进行质证。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08]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二审的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全面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第二审程序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二审处理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二审质证的有关介绍了。其实二审的质证程序和一审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二审中要更加简洁而且要针对一审中没有进行过质证的证据来进行。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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