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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证人证言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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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1.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应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先向证人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对于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凡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的根据。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固定程序与证人证言基本相同。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也要注意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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