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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听证制度的程序设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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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听证制度的程序设置

1、通知行政机关听证并举证,通知被执行人答辩并申报财产。经法院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立案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听证通知书上应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以及举证/答辩的方法、内容。

2、财产保全。若听证前行政机关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若不及时保全可能影响案件执行的,法院可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和担保,并且初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无严重违法情形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取消听证。若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进行听证前或者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要求撤销的,或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听证程序终结并结案。

4、举行听证。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在法官或合议庭的主持下召开听证会。

5、实施执行。听证会结束后,执行人员根据准予执行的裁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实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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