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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审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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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审判的法律规定 经济审判工作是我国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新任务。依据法律规定,我国的经济审判机关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级人民法院中设立的经济审判庭;另一部门是专门人民法院中审理某些专门经济案件的有关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案件,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案件,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关于收案的具体办法有如下几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合同管理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受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除了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我国仲裁机构仲裁的;或者已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以外,经济庭均应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先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调处不成起诉到法院的,经济庭应予受理。经济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它经济纠纷案件,均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由经济庭受理。经济审判庭的收案程序一般是:经济纠纷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划归刑事审判庭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收案程序,则按《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经济案件一般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争议金额大、情况比较复杂、适用法规种类繁多和工作难度大等特点,经济审判机关在审理时除了应坚持人民法院办案的一般原则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注重调查研究的原则。我国整个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根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办案的基础。经济案件一般案情比较复杂,要查清事实,就必须十分注重调查研究工作。以法律为准绳,还必须对法律本身作一番调查研究工作,由于处理经济案件所涉及的法规很多,要在众多的法规中选择符合案情的适当条款,做到正确地适用法律。(二)着重调解的原则。实践证明,大部分经济纠纷案件是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凡是能调解解决的,就一般不要采取判决的方式。当然也不能久调不决,在经过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即进行判决。(三)维护当事人平等权利的原则。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时,在适用法律上实行当事人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既是由我国法制的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四)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经济审判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外界干扰,保证审判机关在审判工作中能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五)监督执行回访和司法建议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和监督调解书或判决书的执行,是审判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将其视作整个经济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践中,可以把监督执行同回访和司法建议紧密结合起来。回访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没有按规定执行,则应查明原因,排除障碍,进一步作好制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其认真执行。对无故不执行调解协议或判决,经说服无效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如果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采取必要的修正和补救措施,以免由于执行错误的判决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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