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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婚姻诉讼离婚管辖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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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

(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凡是内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香港、澳门特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审理送达程序

内地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后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即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审理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是送达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对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一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一般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公告送达一般采用由审理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送达公告的方式进行。需要提醒当事人朋友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当及时要求审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以证明该离婚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以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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