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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送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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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这和刑事诉讼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案件当事人都出席判决的,所以才有送达的规定,但由于总总原因,法律文书的送达也很困难,那么文书未及时送达的原因是什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未及时送达的原因

一是被告躲债逃避法律责任。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因经营不佳或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后,外出躲债,行踪不定。当起诉到法院时,被告采取逃避的心态应对法院诉讼,躲避法院的传唤,规避法律的追责。

二是对拒收文书的当事人缺乏应对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想尽各种办法拒收法律文书,躲避送达。如由于双方不熟悉,受送达人明明近在眼前,却擦肩而过。再如有个法院在送达时,当事人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送达干警在当地居委会人员地见证下,找来开锁匠强制开门,当事人反而进行报警,法院干警在与公安人员进行沟通时,当事人却趁机逃脱。再如有些当事人起诉前还在家,而法律文书送达时就玩起了失踪。对于当事人的这些躲避行为,缺乏相关的法律应对举措,办案人员只能穷尽一切措施进行寻找,送达难愈发突出。

三是被告是公司的,其地址不详,注册不实。在诉讼案件中,不少被告是公司,在送达方面同样存在着许多困难。在实际案例中,有些公司在工商登记的地址并不准确,可能是地址变更未及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法律文书不能顺利送达。有些公司所在地只是临时租赁的,即所谓的皮包公司,出事后人去楼空,送达工作也就无法达成。被告尤其是外地公司的,增加了送达难度,工作人员千里送达无功而返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送达效率。

四是法律对下落不明界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是何种情况下可构成下落不明的情形,需要哪方面的证明材料规定不详。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并非不在住所,而是当法律文书送达时,故意躲避或者更换联系方式,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在当前,维稳形势严峻,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办案人员对是否采取公告送达拿捏不准,案件能拖则拖,影响了办案效率。

五是在网络信息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下,电子送达方式急需出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电子送达具有及时、便捷的特点。但是电子送达方式在实际案件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没有相关依据证明当事人是否接收到法律文书。这就使得电子送达缺乏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只处于探索阶段,不能普遍应用。

二、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应当是在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自己进行直接送达有困难;进行委托的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在程序上,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接受委托的法院将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视为委托法院进行了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公告后受送达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内容,但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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