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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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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需要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适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谓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的错误,又包括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既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法定程序错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发现错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另外,人民法院对未生效的裁判发现错误的,只能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而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配套权力不完善,监督权力行使困难重重。就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而言,要真正行使民事检察监督也非易事。

第一、没有例行查卷权,难以主动发现案源。

第二、监督手段单一,无法及时纠错。民事检察监督权单纯地表现为抗诉权,无形中砍掉了一大片应予监督、纠正的案件,妨碍了监督权的行使。

第三、欠缺发现错误权,调查取证困难。《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尚未设定人民法院接受检察监督的义务,对于法院不合作的情况,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解决的办法。此外,检察机关若想自己侦察取证也缺乏依据,致使所谓监督软弱无力。

四、监督与审判级别不统一,增加运行成本,效率较低。实践中的做法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必须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该人民法院再依据抗诉书决定提审还是由原审法院再审。兜如此大的圈子,一方面加重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图耗时间,以致有些案件再审时,当事人早已宣告破产或不知去向,监督权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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