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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司法鉴定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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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侦查机关或者安事人需要对这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认定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我国重要的一种司法制度,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具有很大的帮助,那么衡水司法鉴定程序有哪些?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衡水司法鉴定程序有哪些

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复合鉴定适用于哪几种情况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鉴定分歧的最终鉴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的鉴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鉴定结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提请鉴定委员会鉴定。这种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是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2)受理特殊的指定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直接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

(3)受理个别疑难案件的鉴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个别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难度极大,其他鉴定机构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鉴定委员会组织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性鉴定。

复核鉴定的条件,各省立法中存在差异:《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同一案件出现两个不同鉴定结论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司法机关委托市(州)或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重新鉴定可以进行两次,第一次重新鉴定后,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当事人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受理下列鉴定,即省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省级社会专业鉴定组织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省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省级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对同一案件的鉴定结论有争议的;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外省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省内有影响的重大、特大案件的鉴定,需要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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