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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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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是不分种类的,所以以下就由若悠网小编就民事再审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知识进行相关的介绍,那么对于再审案件的相关知识具有哪些以及有哪些适应的法律,以下就是小编进行分享的具体内容,一起来跟着小编进行了解。

再审案件适用的法律有什么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2012年修订后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据上可知,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一审程序来审理;如果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则按照二审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其次,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再提上诉。如果再审案件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再次,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启动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会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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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合同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合同法》同《民法通则》一样,在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合同行为应当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合同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又是具有明确含义的法律条款,具有应当适用的法律效力。但当前具体适用和援引这些条款的情况比较混乱,今后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如援引了《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就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章中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已作出明确规定,且援引这些规定足以得出处理意见的,一般不应再适用这些原则性条款。

第三,《合同法》的具体条文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需要适用“原则性”规定予以处理,或者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仅适用这些具体规定则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的,可以援引有关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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