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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庭审是否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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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庭审是否继续

1.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涉案被告人为避开辩护人的服务,要求在特定时刻更换辩护人或指派新的律师,对此,合议庭有责任依照规定予以准许。一旦被告方拒绝辩护人的辩护,且在无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法庭应立即宣布休庭;若仍有辩护人在场,则庭审可继续进行。

2.对于涉及多名被告的案件,若部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且在无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庭有权对该被告进行单独处理,而对其余被告的庭审则可照常进行。

3.在重新开庭之后,若被告再度当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法庭可依规定予以准许,但在此之后,被告不得再行提出更换辩护人或指派新律师的请求,只能选择自行辩护。

4.若被告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在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法庭将不予准许。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辩护人决定不再为被告提供辩护服务,法庭应予准许;

至于庭审是否需要继续进行,则需参照并适用上述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6.依据上述第一和第二条的规定,若被告决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辩护人应负责准备辩护工作,除非被告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准备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被告人当庭翻供律师怎么办

若在庭审期间,被告方做出与之前陈述背道而驰的申辩,却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阐释此翻转;又或其辩词与其所提供的整个案件的证据互相抵触,然而,倘若其在预审阶段所提供的供状与其其他证据能够形成相互认证,那么我们便可选择相信他在预审时候的表述。

如果被告方在预审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存在重复或矛盾的现象,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却能够坦诚承认罪行,并且与其他证据具备互为印证的条件,此时,我们便可以采纳其在庭上的供述;反之,假如被告方在预审阶段以及庭审过程中的供述都出现了不稳定的现象,但是在庭审中并未表示承认其罪行,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之预审时的供述相印证,那么就不宜采用他在预审阶段的供述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时,若被告人提出希望更换辩护律师或者拒绝接受辩护服务,那么合议庭将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如遇辩护人员缺席情况,应当立即宣布暂时休庭;反之,若有辩护律师在场协助,则可以保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如果涉及多位被告共同审理,对于其中提出拒绝辩护申请的被告也可个别进行处理。待重新安排开庭时间之后,被告人将无法再次提出更换辩护律师的请求,除非其选择自行辩护。然而,若被告人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受援对象,则其拒绝辩护的申请将不会被批准。当辩护律师决定停止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时,同样需要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来处理该问题。此外,若被告决定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或者由法院指派律师,从宣布休庭之日开始直至第十五个工作日为止,都必须全力以赴地进行辩护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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