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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保可以不保吗

来源:网络

一、取保候审人保可以不保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依照案件实际状况,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施以拘传、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等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此项条款意在明确指出,在特定情形之下,取保候审亦可作为适用的强制措施之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详细阐明是否仅能采取取保候审,而无需实施其他强制措施,例如拘传或监视居住。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究竟应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往往取决于办案机关对于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特征的综合考量与判断。若办案机关经评估后认定,通过取保候审便能够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且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最大化,则完全有可能仅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单一强制措施。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确实具备独立适用的可能性,但这仍需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人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保而言,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必须经过公权力机关的严格审批程序;

其次,应与其涉嫌的案件本身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

再次,申请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在后续诉讼过程中能够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应当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等,且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最后,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稳定的居住场所及可靠的收入来源作为其担保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传、取保候审乃至监视居住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举措。然而,在实际操作环节中,选取哪种具体的强制措施,往往会受到办案机关对于该案件整体情况以及涉事人员的全面考虑与评估所左右。若办案机构经慎思权衡后确认,仅通过取保候审便能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且尽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选择单一性的取保候审手段来加以运用。因此,我们有理由指出,取保候审本身即为一项独立且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适用与否应当依赖于办案机构根据具体案情所作出的判断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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