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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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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期限何时起算

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自拘留证依法被出示并实施执行拘留措施之时起始正式启动。而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拘留当事人必需立刻被送往适当的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出24小时。因此所述,刑事拘留的期限就是从公安机关依法出示拘留证、且实际开展了拘留行为的那一刹那开始进行精确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期限计算方法有哪些

关于刑拘时长的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计算单位是“日”,且从第二天才开始计入拘留期间内,而非自拘留开始之日起。具体来说,拘留的时长是由法定期间的天数决定,截止于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天。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为14天,这是从被押送至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的。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必须向人民检察院上报请求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的核准时间为7天,此时间段也包含在14天之内。如果检察院核准了逮捕申请,则执行逮捕;若未核准,则释放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下,刑拘时间可达37天,同样地,检察院的核准时间仍为7天。在这个期限内,公安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上报请求批准逮捕,如果得到核准,则执行逮捕;若未核准,则释放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现今有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拘留而言,期限自拘留证正式依法颁发并贯彻执行拘留举措之日起即刻正式启动;若拘留行为已实施完毕之际,被拘留人员必须立即被递解至适当的看守所予以关押,且延迟时间不可超过24个小时。因此,可确定地说,刑事拘留的期限正是以公安机关依法颁发表明拘留证、并实际执行拘留行为的那一瞬间为时点,依法精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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