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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届满的可以释放吗

来源:网络

一、刑事拘留期限届满的可以释放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对待已经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在其法定的期限到达之后,必须按照规定将其释放、解除原先所执行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或者依法更改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那些在刑事拘留期限已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都有可能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期限计算方法有哪些

关于刑拘时长的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计算单位是“日”,且从第二天才开始计入拘留期间内,而非自拘留开始之日起。具体来说,拘留的时长是由法定期间的天数决定,截止于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天。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为14天,这是从被押送至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的。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必须向人民检察院上报请求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的核准时间为7天,此时间段也包含在14天之内。如果检察院核准了逮捕申请,则执行逮捕;若未核准,则释放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下,刑拘时间可达37天,同样地,检察院的核准时间仍为7天。在这个期限内,公安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上报请求批准逮捕,如果得到核准,则执行逮捕;若未核准,则释放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对于已经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犯与人犯,在法定的时效到达后,务必依照规定将其释放或解除先前执行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或是依法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所有因刑事拘留时间到期而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均有可能获得自由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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