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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多少时间送看守所

来源:网络

一、刑事拘留多少时间送看守所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者实施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拘禁,并且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而,依据此项法律法规,一旦发生刑事拘留事件,相关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多少天会批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若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需在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时限的前提下,于三个工作日以内提交最高检进行审查和批准。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跨区域流窜犯案件、累次犯罪行为或者是有组织团伙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这类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然而,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巨大,如属于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形,那么拘留的期限就会进一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的上限。而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后,最高检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后的批捕时间最短为十个工作日,最长则可能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且仍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司法机构,在决定对涉嫌犯罪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之时,必须立刻将该嫌疑人转押至所在地区的看守所进行拘押,而且不得迟于二十四个小时。因此,根据这项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有涉及刑事拘留的案件出现,各相关司法部门都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移交给当地的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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