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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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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一些时候我们会需要一些鉴定,特别是一些诉讼案件中,为了得到一些案件需要的证据都是需要一些鉴定的。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昆明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昆明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谁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条并不能判定谁应预先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最终负担。民事审判中,鉴定人接受质询的出庭费用负担问题常常被忽视,导致当事人的质询权不能有效行使。

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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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进行识别活动的人,是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因此司法鉴定人的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其活动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征。

在英美法国家中,法律把司法鉴定人规定为专家证人。鉴定结论为专家证言,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证言区别于普通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也往往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为诉讼各方服务。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其法律地位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在立法理念上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爻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③《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第63号令发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对于司法鉴定一定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这样可以避免出现鉴定结果出现偏差。如有需要可以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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