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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一般要录几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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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一般要录几次口供

关于制作笔录的实际次数,通常由司法机关依据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而予以明确规定。具体而言:

1、鉴于司法实践中的惯例,若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讯问笔录记录工作,为了确保供词信息的持续稳定以及整体性连贯,一般建议至少进行三次或以上的记录提问过程;

2、然而,对于证人或受害者的询问笔录记录工作,通常情况下仅需进行一次即可满足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检察院一般要传唤几次

在案件被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通常情况下,会依法对涉及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措施。

对于不需要执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将其叫至犯罪嫌疑人工地所属市或县域内的特定地点接受讯问;若无法到达指定地点,也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常住地址进行询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才能够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一般要录几次口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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