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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无民事行为的流程

来源:网络

司法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的,例如在民事或者刑事案件中,一方没有无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那么司法鉴定无民事行为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司法鉴定无民事行为的流程

《司法鉴定通则》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

系被申请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被申请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12年前因与其丈夫离婚,致使其精神受到了很大刺激,逐渐出现精神失常,表现为不与人接触独自发呆、自言自语、害怕、生活失理,夜眠差。经XX省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被申请人于2005年因出现兴奋话多、入睡困难等到XXX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精神检查:被XX申请人意识清楚,引出幻听及被害妄想,表情淡漠,无自知力,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经治疗于2012年6月1日好转出院。201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及家属希望继续巩固治疗再次到XXX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现被申请人因为病情反复、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辨认自己的部分行为而从工作单位病退。现为处理XXX的纠纷及相关事宜。特向贵单位提出请求,请求贵单位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此致

X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责任承担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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