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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如何实施,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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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而且我国对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很重视的,而且相关的原则制定是非常科学的。司法鉴定的过程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和原则进行,否则其结果是会产生怀疑的。那么我国司法鉴定如何实施,有哪些原则?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司法鉴定如何实施

1,委托阶段。这是司法鉴定程序开启阶段。委托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这里注意,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要真实、完整、充分;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否则,鉴定出的结论会被法庭和其他当事人质疑甚至被重新鉴定。

2,受理阶段。在这一阶段,司法鉴定机构要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1、是否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2、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是否合法;3、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对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委托,予以受理,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3,鉴定阶段。该阶段中,司法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对不同的鉴定事项有不同的鉴定方式。

4,补充鉴定阶段。这个阶段的发生是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的,主要原因是: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5,重新鉴定阶段。这一阶段的开始主要是三个原因。

(1)、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原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原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2)、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3)、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6,复核鉴定阶段。这一阶段是鉴定机构自我审查环节。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纠正。

7,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阶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注意几点:

(1)、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2)、文书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3)、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4)、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8,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这个阶段其实与诉讼阶段连接了。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此这个阶段也非常重要。

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

我国内地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制度是重要的证据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涉及以下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

(一)明确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

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法定的证据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

(二)明确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归司法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35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侦查机关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上述规定表明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归司法机关所有。

(三)原则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法律责任

如:《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鉴定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原则规定了重新鉴定程序

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五)原则规定鉴定人出庭义务

三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从某些条文可以推论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如:《刑诉法》第151条规定,传唤鉴定人,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六)有关规定已呈现出证据法的雏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已呈现出证据法的雏形。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及司法鉴定的有12条,对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鉴定申请和委托、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结论证明力、鉴定结论采信、鉴定人权利保护等作了规定,对司法鉴定启动、质证、认证等制度的设计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司法鉴定的具体应该如何实施是要根据相关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味的按照规定进行,但其过程必须是合理并且合法,否则会引起相关的纠纷现象。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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