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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的严重疾病包括哪些

来源:网络

一、变更强制措施的严重疾病包括哪些

对于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中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其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疾病类型:

1.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

2.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

3.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4.严重的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5.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以及损伤;

6.各种反复发作且明显影响服刑能力的各类精神疾患;

7.由各种急性或慢性肾脏疾病引发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去外地

若您被撤回或者更改了强制措施,那么在没有经过执行机构批准的前提下,我们强烈建议您暂不要前往外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对于已经变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比如从羁押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情况,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正式许可,否则不能离开出生地所在的省份或者城市。

当然,如果在这期间有违法则视情节轻重,可能会迎来执行机构的逮捕令或者提前拘留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变更强制措施的严重疾病包括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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