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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7天后批捕后还可能取保吗

来源:网络

一、刑拘37天后批捕后还可能取保吗

在此需明确指出,即便在扣押行为人三十七日之后,依然有可能进行取保候审程序的启动。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能满足取保候审所规定的法定条件,便可考虑采用此种措施。

换言之,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位行为人实施逮捕之后,倘若该行为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无法再对其产生任何潜在威胁时,即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知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又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还有就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拘37天是什么时候放的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期限的最长为三十七日,而最迟释放被拘留者的时间即是第三十七日,拘留自执行当日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2.若在此期限内未能释放被拘留者,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则有权决定实行逮捕行径或变更强制性措施,例如实施取保候审等手段。

刑事诉讼法中所定义的拘留制度,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针对直接受理的各类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过程中,倘若遭遇到了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为了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拘37天后批捕后还可能取保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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