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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不当得利怎么还

来源:网络

一、被起诉不当得利怎么还

不当得利,即是指无合法根据获取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情形。

在不当得利行为成立之后,在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便会孕育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我们所称的“不当得利之债”。

可见,不当得利乃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根基,而“不当得利之债”又是不当得利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该“不当得利之债”的核心内容便是,受益者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法定义务,以及受损者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法定权利。

因此,从根本上说,不当得利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了受损者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至于受益者的返还范围,则需视其是否为善意而定,具体可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1)当受益者在获得利益时并不知晓其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限于利益尚存的部分;若利益已不复存在,则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这里所说的“现存利益”,不仅包括原物的原始形态,即便形态发生变化,但其财产价值依然存在或可替代,仍可视作现存利益。

(2)若受益者在获取利益时已知晓其行为缺乏合法依据,那么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当涵盖其在获取利益时的实际金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际已有所减损乃至荡然无存,其返还义务亦不得豁免。

此乃因为,受益者明明知晓自己获取利益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却仍然罔顾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并未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3)若受益者在获取利益时为善意,但后来转为恶意,此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以其恶意滋生之时所存在的利益为准。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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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起诉不写答辩状可以吗

不可以,需要按照要求写答辩状,答辩状的写作要求如下: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

行文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什么。

一般表述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

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起诉不当得利怎么还”,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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