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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把雷管代入井上算犯罪吗

来源:网络

一、煤矿工人把雷管代入井上算犯罪吗

在我们日常的安全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严重的“三违”行为,例如:

1.未经规划擅自停止通风;

2.安全和防火人员没有使用合格的仪器、仪表,或者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3.巷道贯通之后不立即调整通风量,导致瓦斯聚集超过限制;

4.在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的通风情况下,仍然坚持进行作业;

5.在调整通风系统时缺乏必要的措施;

6.在作业地点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强制生产、作业;

7.破坏、盗窃、非法使用通风防护设施;

8.同时开启同一地点的风门,导致风流短路;

9.安全(瓦斯)检查员离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10.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地方以及停风区域,强行进行作业;

1

1.人为地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机,或者任意开关、停止局部通风机,从而引发瓦斯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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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碰撞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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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火灾和其他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时,未能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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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井上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动火(焊接)作业,或者擅自改变动火(焊接)的时间、地点、人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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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没有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盲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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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故意涂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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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瓦检员发现瓦斯超标时,没有下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进行汇报处理,或者拒绝执行瓦斯员的撤人命令,强行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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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井下开启电气设备之前,没有进行瓦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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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于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未能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

20.在临时停风区域,没有检查瓦斯就进行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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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检查员不在现场进行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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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检查员填写的牌板和手册内容不一致;

井上的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能做到“三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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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

2

4.井下巷道作业时,随意堆放材料、杂物、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通风和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矿工人十级工伤怎么赔偿?

煤矿工人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伤残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煤矿工人把雷管代入井上算犯罪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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