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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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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鉴定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及精神疾病诊断的案件中,有关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将不会纳入其审理阶段的时间范围之内,即此部分时间并不计入案件的处理时限。

然而,除了针对这些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鉴定时间之外,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鉴定时间均应计算在内,作为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时间要素之一。

如若因为鉴定工作需要耗费较漫长的时间,导致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之后还无法完成鉴定报告,在此情况下,就应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强制措施的更改,例如转为采取保释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手段。

同时,该法律法规也明确指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是不计入案件处理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精神病鉴定程序

案件的当事人、监护人、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有精神类疾病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并委托鉴定。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精神病鉴定是否计入羁押期限”,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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