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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三种行为分别是什么

来源:网络

一、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三种行为分别是什么

以下段落所罗列的情况皆属于构成危害作业罪的范畴:

首先,关闭或者破坏与生产安全息息相关的监控设备、警报系统和防护装置等基础设施的行为;

其次,在接到全面禁止生产、营业、施工或者要求立即实施排除危险的整顿措施之后,仍然拒绝执行的行为;

再者,未得到适当的批准或许可,却擅自进行煤矿开采、有色金属熔炼、房屋工程施工,甚至危险物物品生产、销售、储藏等高风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

所谓的危害作业罪,便是以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前提,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酷后果的现实威胁,这种威胁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情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三种行为分别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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