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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检察院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是好事吗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检察院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是好事吗

并不能简单地用好或坏来评判检察院将案件退还至公安局的行为,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

首先,要看检察院在退回案件时希望公安局补充哪些性质的证据,若是与定罪相关的证据不足,那么从犯罪嫌疑者的角度来看,这也许是一种有利的情形;但若涉及到量刑证据不足,便未必是利好情况,因为在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后,有可能会出现证据更丰富,导致量刑加重的情况发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案件检察院起诉后多长时间开庭

刑事案件检察院起诉后,多久开庭,并无具体期限规定。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检察院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是好事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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