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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生效条件有哪些

来源:网络

一、不动产抵押生效条件有哪些

在不动产抵押领域中,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执行者是否确实进行了抵押登记。

以正在兴建中的建筑物为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通过严格的确权登记手续,才能够确立并维护抵押权。

此外,对于同一项资产同时被两位及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当对该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时,其收益应依照以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首先,如果抵押权已经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过登记,那么就将其支付顺序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依次排列;

其次,如果抵押权已经经过事先登记,则其抵押收益将优先于尚未登记的抵押权;

最后,如若抵押权未能进行过登记,那其所对应的收益将依据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来进行分配。

然而,所有的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那些可以进行登记的其他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合同有效吗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也不享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或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动产抵押生效条件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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