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事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来源:网络

一、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标的差异显著

(1)质押权以动产和权利作为担保的物质基础。

(2)而抵押权则以不动产物、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动产等,作为其担保标的。

2.构成要素有所差别(1)在质押权成立过程中,以质押物的实际转移占有权为重要因素,此举不仅视为质押权的公示途径,更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

(2)而抵押权的设立,按照一般的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对于那些无需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比如仅凭书面抵押合同便可以设立,那么此时并不要求抵押物发生实际的占有移转。

3.担保功能实现环节略有不同

(1)质押权除了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之外,还有权对被担保的标的物及其相关权益凭证,实施合法占有着作或留置,这使得质押权人能直接掌控标的物的运营,进一步给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施加压力,督促其尽快偿还债务。

然而,这一留置权效象,却是抵押权所无法企及的。

(2)抵押权作为一种非占有性质的担保物权,主要通过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其担保作用。

4.实施工具呈现出各自特色

(1)质押权人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以完全保障,当预期的债权期限届满或出于特定原因无法获得清偿时,他们有权不经司法批准而自行处置质押财产,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其价格在市场上具有合理公允性即可。

当然,出质人若觉得此次处理不甚公平合理的话,也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2)至于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的情况下,在与出质人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时,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再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是采取强制措施夺取抵押财产并予以出售。

5.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的上述两种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亦有所不同

(1)先设立并且已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但尚未完成登记手续的质押权;

(2)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应遵循“先设立的质押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抵押权或未登记的抵押权”的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生效要件不同:

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而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物,足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占有而非登记为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3、债权保全方式不同:

在抵押中,因为抵押权人不实际占有抵押物,若抵押物价值降低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权利抵押权人同样享有抵押权人的权利。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较之与权利抵押权人,表现更为灵活和主动。

4、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不同:

权利质押权人占有质物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有留置质物的权利;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有转质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