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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一、看守所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看守所在监所内的会见安排,其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应向看守所查询可供进行会面的恰当时间段。

其次,在规定的时间带上你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够证明你与在押犯罪人员之间关联的其他有效证件前往看守所提出申请;

最后,待看守所专门负责会见事务的警察进行必要评估后,便可允许你实现此次会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相关条款,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押人员在被拘禁期间,只要得到办案机关批准且公安机关同意,他们即可与最近亲属互通讯函或者进行面对面谈话交流。

而第三十条则提到了近亲属送给在押人员的物品,必须通过看守人员严格检查以确保其安全无虞。

另外,依照第三十二条内容,检察机关已将有关刑事诉讼案件提交公审或已决定正式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羁押的在押人员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后,他们有权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代理人或者由法院指定的辩护代理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二、看守所会见需要材料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只要辩护律师可以会见。

需要的资料有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看守所会见流程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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