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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逃避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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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未实缴,逃避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当发生股东恶意滥用公司人格,企图逃避债务责任的情况时,其相应的法律处理措施可以总结如下:

首先,倘若股东借助公司人格之壳逃避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股东需要对公司所负的债务进行直接的连带责任承担;

其次,假如公司的某些股东在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利时不恰当且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当发现有股东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与股东应当承担的有限责任,以此为手段逃避公司债务,已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破坏,这些股东必须对此负起连带责任。针对公司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具体应该如何处理?请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待。若是债务人通过财产转移等行为对抵押权人的相关权益产生了损害,抵押权人便可据此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相应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未实缴,逃避债务问题,如何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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