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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37天没下逮捕

来源:网络

一、看守所37天没下逮捕

倘若涉及到刑事拘留,则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日,此后必将产生明确的结果,或是执行逮捕令,亦或是当天释放被拘留者。若遭逮捕,则需持续关押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审理工作,通常在6个月左右,具体结果将由司法机关确定后移交给法院进行审判(对于一些因醉酒致罪的案件,其处理速度较快,只需短短一周时间就能做出判决;而对于一些涉及多名罪犯的走私案件,处理速度相对缓慢,通常需要长达一年之久才能完成审理过程)。关于此类问题的详细信息,请咨询相关案件承办部门的专门人员。我们强烈推荐您尽早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会面交谈,他们将会代表您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实时掌握案件的最新进展,从而为您量身设计最为合适的辩护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看守所37天后怎么知道批捕还是不批捕

一般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0天,加上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7天,共计37天。这不包括押解途中的时间和一些鉴定的时间。最迟放人就是第37天,拘留从第二天算一天。在这期间不放人的,就会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看守所37天没下逮捕”,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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